根據判決書,台北市一名女子麗麗(化名)與丈夫阿明(化名)自民國2017年12月11日結婚,原以為婚後生活和樂美滿,怎料麗麗卻發現丈夫2024年4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花藝師小曉(化名),而阿明非但讓對方承接夫妻倆共同經營公司的花藝布置案,甚至還與對方發展婚外情。
麗麗發現,丈夫阿明曾與小曉多次傳送曖昧且露骨的訊息,並寫下「我找到我的靈魂伴侶了」、「老公要怎麼哄我」、「自從認識寶寶後,就被寶寶榨乾了」、「每天都想親寶寶的奶」、「要寶寶幫我舔舔」等性暗示語句,小曉甚至還曾傳送上半身裸照及情趣用品照片給阿明,並在公司、租屋處等地多次發生性行為。
麗麗認為,小曉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就是「老闆娘」、阿明是人夫一事,因此在2025年6月20日與男方離婚後,認為小曉侵害其配偶權,導致精神痛苦並需接受心理治療,為此對小曉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小曉則表示,與麗麗接洽工作內容時大多都是遠端聯繫,而且她實際參與的2場活動也主要與外包公關對接,並未與麗麗或阿明有實質互動。另外,小曉表示,她在交往前被阿明告知麗麗是「前任女友」,並得知男方已搬離原本住所,現於南京三民一帶獨居生活,正在重新開始人生,才會誤認為阿明是單身狀態。
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阿明與小曉交往期間已在單獨租屋、未與麗麗同住,也沒有配戴婚戒或在公開場合以夫妻互稱,因此從客觀外觀上確實難以察覺男方已婚。另外,小曉是在2025年6月9日接獲麗麗訊息後才得知阿明已婚,也隨即回覆:「我完全不知道你們的婚姻關係,也無意介入……我不會再和他聯絡了,非常抱歉」,法院認定這番對話足以證明小曉此前確實不知情。
法院指出,侵權行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而作為原告的麗麗須負舉證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小曉在交往期間確實不知男方已婚,而小曉也沒有在交往前需要查證對方婚姻狀況的義務,因此認為小曉並無故意或過失侵權。至於麗麗主張小曉知情後仍與阿明繼續往來一事,因麗麗未能具體舉證因此無從採信,最終駁回麗麗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