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95公里奪命 下車看一眼竟冷血棄置逃逸
裁定指出,劉男2025年10月28日凌晨,服用酒類及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經北市某路段時,以時速95公里的極高速度直接撞擊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傷重不治。監視器錄下殘酷一幕:劉男撞人後一度在11秒內停車查看,當時他距離被害人僅幾步之遙,卻未打電話救護,反而選擇跳上車加速逃離現場。
案經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上月移審法院,士院裁定劉男20萬交保;檢方抗告指控,劉男逃離後毫無悔意,先請託朋友四處打探消息,甚至由陳姓友人假扮肇事者,陪同劉男前往派出所「試探」警方偵查進度。更可惡的是,劉男在投案前,還刻意拔除行車紀錄器記憶卡隱匿證據,直到被民族路派出所警員張博惟識破逼問,才不得不投案。
曾多次被通緝 慣犯交保20萬太便宜
士林地院原審認為,劉男雖有逃亡之虞,但考量他事後自行投案,且涉犯罪嫌非5年以上重罪,諭知2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但高院法官翻開紀錄發現,劉男根本是「通緝慣犯」,過去曾因傷害、詐欺、毒品、妨害自由等案件,多次被新北、台中地檢署通緝到案,顯見其規避審判的「前科」累累。
高院裁定強調,劉男面對酒駕、毒駕致人於死重罪,除了嚴厲刑責,還面臨鉅額民事賠償,依照趨吉避凶的人性,極有高度逃亡動機。檢方抗告有理,20萬元交保金對於這類「一貫選擇能避就避」的被告,心理壓力顯然不足,且我國四面環海,20萬元如何能防範偷渡?
高院認為,原審並未詳細說明為何僅憑20萬元就能防範這名通緝慣犯逃亡,裁定理由不備,士林地院原裁定不當,6日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