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自案發後收押,全案起訴後,法院裁定20萬交保,士林地檢署提起抗告,並指劉男過去曾涉及傷害、詐欺、毒品、妨害自由等多項案件,且有多次遭新北、台中地檢署通緝到案的紀錄,有高度逃亡可能,高等法院已撤銷交保,發回原審法院另為裁定。
撞擊瞬間時速95公里 僅11秒便決定棄人於死
起訴書與高院裁定書內容顯示,劉男於去年10月26日吸食第三級毒品K他命,隔晚又在中山區酒店飲用威士忌。10月28日凌晨2時56分,劉男在毒、酒雙重影響下駕駛自小客車。
凌晨2點58分6秒,劉男行經延平北路三段時,以高達95公里的時速,在毫無減速的情況下正面追撞前方由林姓騎士騎乘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撞擊後11秒,劉男雖曾短暫下車察看,但當時騎士倒地處距離他僅「幾步之遙」,劉男因心虛害怕承擔罪責,竟冷血轉身驅車逃逸,騎士最終因顱腦損傷及氣血胸,送醫不治。
荒唐滅證:找「替身」頂罪、警局門口拔記憶卡
劉男逃逸後的行為更是荒唐,高院裁定書揭露,劉男事後因不敢自行面對,竟先指派友人到現場打聽。他與陳姓友人串通,由陳男扮演假肇事者,兩人聯袂進入大同分局寧夏派出所「打探警方的偵辦進度」。
更誇張的是,劉男為了掩蓋犯罪證據,趁著中途離所確認車號時,偷偷拔除車內的行車紀錄器。直到民族路派出所警員張博惟識破詭計並強力施壓,劉男才於凌晨4點33分投案。經檢驗,其酒精濃度達0.27mg/L,尿液中愷他命濃度更飆破4998ng/mL。
前科累累多次通緝 檢方建請分論併罰
士林地檢署認為,劉男明知毒駕與酒駕的危害,仍高速飆車奪人性命,事後更勾串友人力圖滅證、找人頂替,惡性重大。全案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酒毒駕致死)及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肇事致死逃逸)起訴,並因涉及故意犯罪致死,將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