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當天下午1點多,男子邀約女子至其租屋處協助照片掃描工作,事後女子竟控告男子強制猥褻;男子認為,當天是女子主動抱過來,自己僅與女子比手掌大小,未有親吻、觸碰性器等肢體接觸,稱女子陳述不一,離開前還比「YA」拍照,加上沒有證據證明案發經過。
然而法官二審時調查發現,女子於租屋處期間,還與男子室友打招呼、與其友人視訊,且當天下午4點多,女子搭乘電梯離開時,出現手撥頭髮、照鏡子之舉,神態正常,未有慌亂、沮喪或其他異常情狀,女子還傳訊息向男子表示「我想了很久還是決定跟你說一下…就是希望之後不會再發生像去你家掃照片的時候發生的事了,像是一直要抱我、親我或摸我胸部之類的事情」,男子則回覆「不會ㄌ」,更向男子分享「我已經在捷運站吹冷氣了ㄏ一ㄏ一」、「太熱了哈哈哈」。
法官認為,女子離開租屋處後雙方訊息內容互動如常,難以推認遭男子強制猥褻,以致出現明顯心理創傷或身心異常情形;法官指出,在現有證據無法排除2人當時是合意互動的可能性,因此在「罪疑唯輕」原則下,認定原審判決有誤,撤銷原判決,改判男子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