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指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多數現行犯逮捕後都必須先解送地檢署,即使是酒駕、竊盜、施用毒品、車手詐欺等常見案件,也多半要連夜送辦。實務上常出現警方深夜忙於解送、內勤檢察官夜間聲押,還要忙於收案偵訊,甚至隔天一早趕往法院專庭蒞聲押庭趕場的情況。
林達說明,大多數案件法定刑度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只是商家已經和解的小額竊盜微罪,但因不符合現行「得許可不解送」的但書範圍,仍須全面解送,導致基層警力戒護負擔沉重,也增加夜間執法風險。
法定刑拉高到5年 減輕移送戒護負擔
因此林達的第一項建議是,檢討並擴大《刑事訴訟法》第92條但書適用範圍,將「1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讓部分輕罪或風險較低案件可在一定條件下,經過地檢署書面許可後,准許不必強制解送,以減輕第一線偵查人員戒護的負擔。
第二項建議則是調整現行犯移送機關,全面回歸法院。林達將視野放向國外,他指出,先進法治國家基於人身自由應由法官審查,美國與德國制度均採「逮捕後直接送法院」模式,由法官第一時間進行司法審查與強制處分決定,而我國則是移送給檢察官,這樣的制度跟本與先進國家法制背道而馳,其原因在於我國早期採取「雙法官制」,檢察官具有德國偵查法官和美國治安法官的實權,可以直接搜索和羈押,所以才會規定逮捕後都移送地檢署。但在時代的演進下,這些規定都應改廢止。
呼籲修正修法重點 不該僅聚焦羈押門檻
林達認為,若改為現行犯直接送法院,由法官即時進行羈押或替代處分審查,才是正確的做法,且更符合「迅速司法控制」原則,也與國際多數法治國家制度接軌。
林達強調,羈押制度改革不應只停留在准押與否的門檻爭論,更關鍵的是整體流程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兼顧人權保障與實務可行性,否則容易出現「該修的不修、不該修的反而亂修」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