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林達整理資料,各地檢署每年新收偵查案件數量50萬至80萬件,但實際向法院聲請羈押的人數,多數落在7千至1萬多人之間。以近年為例,新收偵查案件約79萬件,聲請羈押約1萬2千人,占比約1.6%。
准押比例近8成 「絕非聲押就准」
若以警方隨案解送到地檢署的人數計算,聲押比例也約5%至9%之間,顯示多數案件在偵查初期即以交保、請回或其他方式處理,真正進入羈押程序的比例並不高。
從法院裁定結果來看,法院對檢方聲押案件的准押比例長期落在75%至80%左右,其餘則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替代;整體強制處分裁准率則超過9成。林達認為,這代表院方還是有進行確實審查,並不是外界質疑的「檢方聲押就准」。
詐欺、毒品占比最高 准押率7成
在羈押案件類型方面,近年法院裁定羈押的案件中,以詐欺與毒品犯罪占比最高,部分年度合計超過7成。至於暴力犯罪、重大傷害、貪瀆或選罷法案件,占比反而相對較低。
對此,林達分析,這與近年犯罪型態變化有關,如詐騙集團化、毒品案件組織化,相關案件往往涉及共犯結構、證據複雜與反覆實施風險,這些特性較容易符合羈押要件。
林達在報告中指出,羈押本質上就是最後手段,依法必須具備逃亡、勾串、滅證或再犯高度風險等條件,且須經法官裁定,並非檢察官單方面決定。若只以少數高度矚目個案推論整體制度濫用,容易造成認知失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