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現役軍人曾男,透過IG結識一名未成年少女,兩人在2021年至2022年間,前往高雄某處旅館、少女家中拍攝性影像,過程曾男還效仿A片情節,在少女臀部書寫「母豬」、「情趣用品」、「精液廁所」等詞語並拍下,將影像傳給他人,導致影像在網路上流傳。
後來少女經友人告知後,跟媽媽一起到警局報案,警方搜索查扣曾男手機,發現內存多張少女不雅照及性愛影片,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高雄地院一審時,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犯下包含「散布未成年人性影像」等3罪,合併判處2年徒刑。
全案上訴到二審,曾男跟少女達成和解,先後賠償新台幣100萬元給少女,高院考量到曾男有悔意,能正視己過,並且盡力彌補,且對於罪刑始終都坦承不諱,並取得少女寬恕,因此宣告緩刑3年。不過,緩刑期間曾男要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次、付保護管束,如果曾男違反將會撤銷緩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