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爭議源於黃姓男子在2023年間,在新北市各大書局、超商等公共場所,用手機偷拍多名小朋友的裙底、褲底影像。實際成功拍到清楚影像的只有1人,其餘5人皆未遂。
一審法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並給予緩刑;但二審認為偷拍屬於「違反本人意願」的情況,改依同條第3項加重規定,判刑4年2個月。案件再上訴後,引發最高法院內部不同庭之間的分歧。
有法官認為,只要是偷拍,就已經剝奪兒少被拍的選擇權,當然算違反意願;另一派則認為,「違反意願」必須是透過強暴、脅迫、詐術等方式壓制被害人意志,而偷拍是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態下進行,並沒有直接壓迫或阻止對方表達意見,因此不該算在加重條款內。
由於各庭看法不同,最後提案交由刑事大法庭統一解釋。大法庭最終認為要構成加重處罰的「違反本人意願」,行為必須對被害人的意思自由造成壓制或干擾;若只是趁對方不知情時偷拍,雖然違法,但不符合加重條件,因此應回歸第36條第1項的一般處罰規定,而非直接適用第3項重罪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