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郭哲敏 涉地下匯兌一審判11年8月
郭哲敏涉地下匯兌,今一審遭判11年8月重刑。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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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會館郭哲敏 涉地下匯兌一審判11年8月

2025/05/29 17:11:00

記者:

呂健豪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透過線上博弈平台從事地下匯兌逾217億元,檢方偵結後依《銀行法》、賭博等罪嫌起訴,並以拒絕認罪等,向法院求處重刑,新北地院今(29日)下午一審宣判,重判11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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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刑一庭長陳正偉說明判決結果及理由。呂健豪攝
郭哲敏案今日下午一審宣判後,新北地院刑一庭長陳正偉說明,此案經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郭涉犯賭博、發起組織犯罪及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並審酌其個人勢力而提供賭博場所、非法匯兌、賭博等,妨害金融秩序甚大,且其為該案首謀角色,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扣案犯罪所得641萬2,959顆泰達幣、未扣案犯罪所得35億1,370萬5,017元皆沒收,在逃被告林秉文、李明展、翁志豪經發布通緝,待到案後另行審結。
郭哲敏的小弟張旭昇、大帳房杜韋蓁2人涉及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部分,皆判處9年8月徒刑,另外洗錢所涉共20罪,各處7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同案其他涉銀行法共犯及幫助犯等人,分別處1年2月至9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新北地院說明,審酌郭哲敏等人,知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為違法行為,且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圖個人私利而分別共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及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共同將非法所得,以線上賭博、地下匯兌等方式,掩飾、隱匿其本質、來源及去向,衡量各被告於該案中的分工、參與程度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利程度、賭博及非法辦理匯兌收付之總額,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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