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位於洲美街51巷16號的汾陽居,於2018年8月24日列為暫定古蹟,但同年10月16日遭誤拆後,11月30日北市府召開「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審議「汾陽居」不列歷史建築,並於同年12月19日火速拆除。
監委認為,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第2項迴避規定,該案建物屬北市府所有,但北市府「機關代表」於2018年11月30日文化資產審議會議中並未依據相關規定迴避,顯見北市府為首善之區,卻對文資保護、審議相關法規認知有偏差,以致審議會出現程序瑕疵爭議,有嚴重疏失。
監委發現,2018年11月30日該場審議會,投票結果為登錄歷史建築同意10票,不同意6票,因同意票未達投票數3分之2,依規定不登錄歷史建築,當時投票共計16位委員,其中外聘委員11位、府內機關代表委員5位。而外聘11位委員中,有9位外聘委員表示建議為歷史建築、異地保存,僅2位外聘委員認為「依投票結果」。
監委指出,若當下投票表決府內機關代表5位委員確實依規定迴避表決,則在場委員人數應為11位,其中9位表示同意「汾陽居」列為歷史建築,即已達投票數3分之2以上,應該列為歷史建築,但投票結果卻因市府5位機關代表委員未迴避,才讓汾陽居無法登錄歷史建築。
文化部針對迴避問題解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暨授權訂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規定「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明定機關代表委員應就機關有利害關係之審議事項,比照《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予以迴避。
至於汾陽居遭誤拆,監委還原當時現場只有拉黃色薄塑膠封鎖線,以及牆上張貼「告示」,相關單位沒有以圍籬方式阻隔界定範圍,對於工程人員毀損暫定古蹟,北市府文化局、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等單位均有管理督導不周的嚴重缺失。
時隔1年,遭糾正的北市文化局發函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請其加強暫定古蹟之保存維護及審慎處理各項工程界面與聯繫事宜。
同時北市府向市府各一級機關宣導,如有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鄰近暫定古蹟,將請開發單位向文化局檢送「暫定古蹟保護計畫」,通過後才能進行。
另外,文化局於2019年6月24日依《文資法》開罰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施作單位及監造單位各30萬元整;不過為時已晚,古蹟早已被怪手拆成瓦礫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