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具後備軍人身分的鄧男,因居住處所遷移,且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導致教召令無法送達,鄧男也因此未向2024年5月20日在屏東舉行的教召報到,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鄧男到案時原本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住在戶籍地,且與父母同住,但自己沒看到家中信箱貼有領信通知,也不清楚父母為何沒有替其簽收教召令,新北檢依妨害兵役罪嫌將他起訴。
但案件進入新北地院審理時,鄧男改口認罪,法官認其影響國家兵力動員實現之有效性、損及國防事務之處理,且未盡國民之兵役義務,但因坦承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鄧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