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少女原為簡男女友,但卻被推入火坑、逼迫賣淫,少女試圖逃跑,被抓回後慘遭虐打,陳男等人以熱溶膠條狠抽、菸頭和仙女棒燙身,更把少女當成「人體肉靶」,用BB彈鎮暴槍射擊,甚至強逼吃煙蒂,更拍攝不雅照作為威脅,手段兇殘、令人髮指。
三峽警方接獲報案後,於2023年11月,兵分11路在北市文山區、新北三峽區執行搜索,查扣手機、平板、折疊刀、討債傳單、勞力士手錶、LV包包、金飾以及現金、安非他命殘渣帶等證物,拘提陳男、簡男等12人到案,其中陳、簡等6人遭聲押獲准,其餘嫌犯5到10萬元交保。
合議庭認為,陳、簡等人為賺取金錢,價值觀扭曲,且無視少女少女拒絕使其從事性交易,侵害其健康及自主意願,影響身心及人格發展,應嚴予非難。因此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以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少年犯加重私行拘禁等共17項罪名,累積判處陳男152年6月有期徒刑,簡男也涉犯14罪,累積刑度達135年4月。
由於陳、簡另涉犯詐欺、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因此將待所有案件審結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