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因金錢及工作問題對泰國籍前女友心生不滿,竟於今年4月20日晚間,夥同未成年小弟將泰女強行拉上車綑綁手腳,載到卓蘭鎮偏僻山區。下車後,兩男強行脫去泰女下半身衣褲,黃男從車上拿下一支鐵棍,朝泰女身上狠打,打到鐵棍彎曲不堪使用後,又拿出車內放置的高爾夫球桿接續痛毆,小弟則在一旁徒手助陣,導致泰女下巴、胸壁、頭皮、雙手上臂、雙側大小腿傷痕累累。
隨後黃男見泰女倒地奄奄一息,竟命小弟脫褲硬上,自己則持手機打光兼錄影,還對當場痛哭拒絕的泰女說「他沒做過,你給他1次看看」。兩人持續凌虐被害人,直到翌日凌晨0時許,才駕車將已無力行走的泰女攙扶返回住處附近。
法院審理時黃男承認駕車搭載泰籍前女友及小弟上山後,有持鐵棍、高爾夫球桿毆打被害人,並拍下小弟性侵影像,但辯稱當天她是自願上車,抵達山區後兩人因討論債務問題發生爭吵,他一時情緒失控持鐵棍、高爾夫球桿毆打她,但打到昏迷後,他因現任女友來電離開現場,接聽完電話回來,就看到小弟與泰女正在性交,他擔心泰女事後報警,才持手機拍攝性交過程「保存證據」,並非他指示小弟性侵對方等。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說詞與被害人及小弟證詞不符,影片內容也證實他在小弟性侵時全程在場,因此為採信黃男辯詞,依法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