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在庭上以「心情沉痛但意志堅定」形容自身處境,稱京華城一路走來受北市府長達39年不當行政作為影響,爭取的只是股東權益與依法應得的都市計畫保障。
他指出,民國80年2月13日公告的都市計畫內容,要求京華城捐出基地30%作公園廣場,並以「商三特」限制用途;捐地後容積率應比照商三基準560%,且不得損及原已核准的工業大樓建照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他強調,京華城於民國86年完成捐地約2400坪過戶市府,當年市府並在建照上明確核給相對應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京華城捐地換取的保障應屬「永久承諾」,不應事後被改稱「一次性」。
沈慶京並將矛頭指向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任內市府對容積率認定,稱依都市計畫京華城基準容積本為560%,郝市府卻長期誤認為392%,監察院曾就此要求檢討,市府仍未改正,甚至解除京華城整體開發權,造成公司代捐土地求償困難。
他並指稱,雙子星標案曾遭郝市府以各種理由廢標,過程中還曾出現「要京華城回560還是要雙子星」等說法,並稱自己拒絕不當交換,藉此反駁「有行賄動機」的指控。
在柯文哲市府時期,沈慶京指控時任副市長林欽榮於市議會質詢時改口,將京華城容積由560%說成392%,與其先前在監察院作證內容不符,並稱林欽榮後續又以程序操作方式,在都委會處理「恢復560」時,透過公展書圖與會議結論「夾帶」認定120284平方公尺僅能一次性保障,形同未經充分討論即「沒收」原本都市計畫所載保障。
沈主張,相關細部計畫變更竟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配合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與京華城個案無關,且未依程序徵詢部會、亦未先變更主要計畫即逕改細部計畫,違反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及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是京華城權益受損與本案爭議的根源。
對於檢方強調的「20%容積獎勵」部分,沈慶京答辯稱,該容獎是京華城在權益被減縮後,被都委會認定「受委屈」下,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提細部計畫變更所獲准,且必須付出高額公益回饋,性質是「昂貴代價」而非圖利;他反批檢方以「120284的變形」指控邏輯矛盾,並否認109年2月20日與柯文哲會面是為開啟容獎「密謀」,稱當日僅為邀請出席都更拆除典禮,若有談及京華城也只是對前述行政爭議「發牢騷」。
此外,沈慶京也針對政治獻金、金流與公益捐款逐一辯駁。關於捐款民眾黨210萬元,他稱只是基於支持第三勢力理念,無任何利益要求,並稱柯文哲未必知情;檢方以簡訊推論「前金」對價,他則否認簡訊內容出自自己,更稱其立場一向反對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容獎。至於檢方指稱「1500」與1500萬元賄款聯結,他以帳戶明細反駁,稱提領1600萬元現金後不久即以自己名義匯回1500萬元,且其中已有證人證述曾取走250萬元,檢方要求其「自證無罪」違反無罪推定;另對檢方指稱111年10月19日動土典禮公開場合交付現金,他主張現場有大量媒體跟拍,並無交付空間,指控「離譜」。
針對檢方另指五協會公益捐款4500萬元疑涉不當對價,沈慶京表示,自己為更生人出身,長年投入監所公益演講與更生人輔導,捐款僅為幫助更生人、弱勢與履行對公益團體承諾,與議員協助陳情或市府行政處分無利害關係;他並回顧過往多次捐款與公益贊助經歷,強調「為公益不求回報」。
沈慶京在庭上亦強烈抨擊偵查手段,指控檢察官在戒護就醫期間曾以不錄音不錄影方式接觸,並以交保、公司抽銀根等說法威逼利誘,要求其「咬」柯文哲;他稱自己拒絕作偽證因此遭羈押近11個月,健康惡化、企業遭受重大損害,並質疑檢方辦案「選擇性」與「押人逼供」。最後,他請求合議庭查明都市計畫與行政程序真相,認定京華城屬權益受害者,並以「刑期無刑」觀念,對各被告作出公道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