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南市的吳姓男子,冒用同姓女子身分,在交友軟體「探探」與LIN尋求一夜情,他「釣上」了住在新北市的L男,對方並不知道他是男兒身,雙方互相挑逗,吳男誘使L對著鏡頭打手槍,並偷偷側錄。
2023年3月13日晚間,吳男表露身份,並傳訊威脅L,若不匯款與提供遊戲點數序號,將散布影片至網路;L心生畏懼,當晚至隔日凌晨,五次匯款共新台幣20萬5千元,另購買2萬元遊戲點數交付對方。
但吳男並未表示罷手,L恐對方需索無度,於是報警處理,檢警雖未查獲自慰影片,難以認定吳涉犯偷拍罪,但因有對話截圖、匯款與購點明細等證據,於是檢察官先依依涉嫌「恐嚇取財罪」將吳男其起訴。
案經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吳男否認犯行,聲稱收款是售龍蝦款項,並稱當天曾開車交貨至台中與高雄。但法院認為其供詞與一般交易常理不符,無出貨單與合理交貨地點,且提出之對話紀錄與收據皆無法對應被害人匯款時間與金額,辯詞顯屬卸責。
此外,法院指出,吳男於每筆匯款後即迅速提領現金,顯見其有高度警覺與急迫性,加上被害人提供的LINE對話、匯款證明與超商購點紀錄,法院認定吳即為以「吳女」身份行騙恐嚇者。
判決書指出,吳男以私密影像作為威脅工具,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且其犯罪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僅象徵性賠償5萬元,嚴重影響社會風氣與治安,因此依《刑法》「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