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上週提到,台糖早在5月中旬發現中聯油脂311號油槽原料油檢驗不合格,外界質疑台糖事先知情,卻未通報。
台糖發布聲明,表示「原料」採驗時即發現檢驗不合格,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安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之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廠商狀況不同。
台糖表示,除了從美國進口黃豆榨油,因不足額而外購的黃豆粗油原料,均採公開招標,進貨前皆會先到供應商端封槽採樣,送第三方公證單位(SGS)檢驗,合格後才准許供應商將封槽內的油品,運往台糖公司精煉成沙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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