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男指控,他2018年曾到三總松山分院接受攝護腺手術,術後出現攝護腺障礙,他2020年間到台大醫院就診,確認有「逆行性射精」傷害,恐不孕且有射精障礙。
游男怒控,醫師術前完全沒有告知他有射精障礙等症狀,就切除他本不願切除的前列腺,且診間外的廣告宣傳單還保證「副作用少」,並未提及術後風險,已違反醫療法、醫師法「告知後同意法則」。
游男指出,如果他知道會有後遺症,一開始就不會接受手術,但醫師卻用詐術讓他同意手術,即便主觀沒有故意,也存在過失,因此提告醫院、醫師,求償900萬元。
院方辯稱,醫師在術前都有告知病患復健計畫、替代方案以及可能風險,其中包括射精障礙,且診間外的傳單也清楚說明「術後一個月才能發生性行為」、「有30%病患可能會出現逆行性射精」等語。
北院審理後認定,游男術前已簽署同意書,證明醫生曾告知術後風險,手術當天醫師也有提醒可能產生的併發症或不適症狀,沒有故意或過失。
而「逆行性射精」指的是射精時膀胱頸關閉機制失能,致精液未能經尿道排出,而逆流入膀胱,並於射精後隨首次排尿排出體外的情況。於臨床診斷上,除依據病人之主訴作為初步線索外,仍須依賴射精後首次排尿的尿液檢查,如於尿液中檢出精子,即可確診為逆行性射精。
因此,北院認定,醫師在為游男執行手術前,已盡告知義務,並無過失,游男未舉證證明,他在手術後確有發生射精障礙、逆行性射精狀況,因此無從認定院方與醫師造成損害,北院一審判免賠,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