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林男在去年9月雙方仍在交往期間,於三重住處,趁著A女閉眼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手機拍攝2人親吻的影片,隨後雙方發生性行為,林男持續持手機拍攝性愛影片,儘管A女多次明確表示拒絕,但林男仍然強行錄下性交過程影片,並存放於手機內。
同年10月間,林男傳送A女未穿衣物,僅以棉被裹著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以及從性愛影片中截取A女裸露胸部的截圖給對方,揚言要將裸照印製在T恤,並穿著出門,令A女感到心生恐懼。
A女擔心林男做出危害自身名譽的行為,因此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除規定不得對A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及騷擾的聯絡行為外,必須將持有的相關性影像全數刪除,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重製、散播、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觀覽,且需遠離對方住處至少100公尺。
不料林男明知保護令相關規範,仍在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間,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文揭露A女的姓名、照片、IG帳號等個資,並不實指控對方劈腿、買毒、開毒趴,期間還持續以手機發簡訊、打電話騷擾女方。
A女最後不堪其擾,向警方報案提告,警方獲報後,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林男三重住處,當場查扣涉案手機以及相關照片、影片等證物,並將其逮捕送辦。案經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結後,依《刑法》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已錄影攝錄性影像、恐嚇危安、加重誹謗、《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家暴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等罪嫌起訴林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