濃硫酸朝頭臉直潑 無辜友人僅剩右眼能辨指
判決指出,莊男因欠繳水費與前來討錢的李男爆發衝突,先持磚頭痛擊李男頭部,導致李男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顏面10公分撕裂傷及牙齒缺損等嚴重傷勢。緊接著莊男竟拿出極具腐蝕性的98%高濃度硫酸,直接朝同行的陳男頭臉正面潑去。
陳男閃避不及,顏面、雙眼及肢體遭受2至3度化學性灼傷,面積高達全身 22%。經送醫急救後,陳男左眼視力完全毀敗失明,右眼視力也急劇惡化至僅能辨識眼前5公分的手指數,餘生面臨無法復原的失明痛苦與極大不便。
辯事前曾撥110報警 法官認不符自首
一審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莊男1年10月、重傷害罪判處8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莊男提起上訴,辯稱案發前曾以手機撥打110報警要求對方離開,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
然而,台中高分院審理發現,莊男撥打110時衝突尚未爆發,員警到場時係由兩名被害人當場指認嫌疑人後逮捕,不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法官考量莊男僅因微小水費糾紛就持磚頭及強酸痛手,造成被害人終身難以回復的身心重創,且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因此認定原判決用法與量刑皆屬妥適,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