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男雖坦承客觀事實,但否認具有主觀犯意,辯護人替其辯稱不知道將橡皮筋綁在貓尾上,會使其嚴重受傷,後來自己也因為車禍受傷,所以忘記有綁橡皮筋一事,並懷疑「漢堡」所受之傷勢是否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程度,同時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宣告。
但合議庭認為,葉男在偵查及一審時均已坦承,之所以在貓尾上綁上橡皮筋,是因為當時「漢堡」晚上吵到其跟其女友睡覺,已足以推知葉男主觀上是基於教訓、約束之意而有相關作為,而任何具正常智識能力之人理應知悉,若生物之器官遭到如此程度之緊束,且綑綁時間非短,有極高度可能影響該器官之正常運作而導致該器官受嚴重傷害,但從過去歷次開庭陳述過程也可得知葉男並無明顯智力缺陷,辯詞屬事發後意圖脫免罪責,不足採信。
就量刑部分,合議庭認為,審酌葉男所為及其他相關一切情狀,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因此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而辯護人替其請求緩刑宣告,斟酌葉男原坦承犯行,但上訴後翻供否認,顯然其未能正視己非,毫無悔悟,犯後態度頑劣,若未予刑之執行根本不足以使其知所警惕,爰不予緩刑之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