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廖男去年11月7日清晨4點38分許,騎機沿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由東往西行駛,行經迴轉道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當場撞上未依規定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馬路的鄭姓老翁。鄭翁倒地受有創傷性腦損傷併腦幹衰竭、右側氣胸及腹內出血,經送往台大醫院搶救,仍於當日下午4點18分宣告不治。
值得注意的是,廖男肇事隔天跑到新北市鶯歌區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安非他命;而鄭男過世後,警方下午通知他到案說明,他自爆在車禍之後有吸毒,當即被驗出高濃度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事發後,家屬一度質疑廖男毒駕肇事,但檢方調查與勘驗監視器發現,廖男在撞車前騎車並無左右偏移或搖晃等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加上友人具結證稱廖男是肇事隔天上午才到他家吸毒,廖男亦供稱是因第一次遇到重大車禍「腦袋雜亂、心煩」才找朋友吸毒舒緩。檢方因無法證明其肇事當下有毒駕情事,僅能依過失致死及施用毒品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廖男針對撞死鄭姓老翁、吸食安非他命認罪,但堅決否認有毒駕,合議庭考量廖男撞車後留在現場向到場員警坦承肇事,且在警訊中主動供出吸毒,兩項罪名均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依法予以減刑。
法官審酌廖男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致人於死,造成家屬不可抹滅的創傷,且出所不久又再度吸毒,顯示戒毒意志不堅;考量平時在工地打零工日薪約1500元、需扶養母親,且至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施用二級毒品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