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9歲男童與生母賴女及母親的同居人葉姓男友同住於茄萣區,去年9月24日傍晚,兩人發現男童外出未關閉家中電器電源竟動私刑,在短時間內接續施暴,不僅用皮帶鞭打、命其高舉水桶罰跪健康步道,更用麻布袋與膠帶將男童束縛,由男友扛至茄萣大排附近,將男童以頭下腳上姿勢二次浸入水中,造成男童頭頂腫脹、多處刮傷與瘀青,甚至在驚恐中嗆水,最後還命其跑步尾隨機車返家。後來生母與社工聯繫時吐實,男童被通報送醫才揭發這起駭人虐童案。
合議庭審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與殘忍待遇,親權行使絕非將子女視為私人財產而能任意傷害,審酌兩人雖坦承犯行,但其凌虐手段嚴重危害男童身心健全與人性尊嚴,已完全逸脫合理懲戒範疇。
法官認為,雖然男童在獲得社會局安置後,身心與課業狀況已見改善,但對葉男及賴女仍有防衛反應,因此一審將兩人各判刑8月,上訴後維持原判決,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