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該案判決,新北地院說明量刑審酌確實依照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要求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評議,針對量處死刑,須達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3分之2以上同意門檻。
此外,新北院說明,考量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之計畫、殺害人數未達憲判8例示「殺害多人」之要件,因此不符合憲判8判決要求之「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
加上檢察官也未能證明謝男有再犯殺人罪之高度危險,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因此依據憲判8判決意旨,無從對謝男所犯殺人罪科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