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柏翰/東吳大學商學院暨明志科技大學經管系助理教授、銓威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文化部於2023年將「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納入文化創意產業範圍,肯定原創劇本、場景營造、互動科技與表演結合的產業價值。然而,內容創作獲得政策支持,營運場域卻面臨既有建築分類的限制。政府鼓勵文化創新,也應處理創新如何合法落地的制度問題。
以密室逃脫為例,國土署持續援引2017年一場受邀單位缺席率將近一半的研商會議,作為相關場所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D-1的認定依據,並要求地方落實使用管理及公共安全申報。會議的參與完整性及共識代表性,已有檢視必要;即使與會者形成共識,也不能取代法律授權,獨立成為創設人民義務的法源。
國土署若主張其認定出自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就應具體說明場所的實際使用性質,如何符合D-1類組定義。要求業者辦理變更使用、公共安全申報,乃至接受後續裁處,也須各有法規依據。行政會議可以協助形成見解,卻不能省略對法規適用的論證。
密室逃脫的經營型態並不一致。有些採預約分流、小團體參與,有些設有多層空間、複雜機關及特殊表演。容留人數、逃生條件、設備與管理方式均有差異。這些差異未必必然導向不同類組,卻應成為認定與管理必須檢視的事實。主管機關不能只憑業態名稱,就將所有場所一概處理。
行政程序法允許主管機關訂定解釋性行政規則,協助下級機關統一適用法令,但解釋仍受法規文義、目的及授權範圍拘束。若函釋超出既有規範,實質新增人民一般性義務,就可能涉及以行政規則取代法規命令,規避法律授權及訂定程序。反覆發函重申同一結論,無法補足原有的法律缺口。
這項爭議也直接影響投資。沉浸式產業需要先投入劇本開發、裝修、機關設計與人員訓練,許多成本在開業前便已支出。若場地承租、裝修完成後,才面臨難以辦理的用途變更,或各地審查與改善要求不一,業者承擔的就是無法預估的制度風險。內容補助無法取代穩定、可預見的營運規則。
當合法經營缺乏可行途徑,願意接受管理、投入安全改善的業者,也可能因成本與程序障礙而退場。市場需求若持續存在,部分供給則可能轉向隱匿營運。政府應提前防止這種反效果:產業離開正式管理體系後,場所盤點、定期檢查及事故責任追究都將增加困難,公共安全也可能失去持續改善的機會。
安全管理必須對準實際危險。逃生通道能否暢通、門鎖能否立即解除、裝修材料是否合規、機械道具是否安全,以及工作人員能否中止活動並疏散參與者,都需要具體標準。建築分類具有管理功能,但分類結論不能取代活動流程與設備風險的檢查。建築、消防、職安及消費者保護,應建立相互銜接的管理制度。
國土署與文化部應共同盤點場域型態及合規障礙,公開分類理由、申請程序與審查標準,並依規模及風險建立分級管理。對有立即危險的場所,依法即時處理;對能透過補強降低風險的既有場域,則應在法令容許範圍內,提供明確改善項目、合理期限及輔導程序。若現行規範確實無法容納新業態,就應啟動法規調整,讓產業與專業團體參與討論。
政府衡量管理成效,應看風險是否降低、業者是否願意納管,以及合法經營是否具有可行性。若制度最後只留下裁罰、停業與地下化的隱憂,就有必要重新檢討。公共安全不能免除法律授權的要求,產業創新也需要可遵循的規則。主管機關應以充分法源、合理分類與可行的合規途徑承接新興產業,避免讓一場行政會議衍生的僵化函釋,決定產業的去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