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蔡玉真在民視辣新聞發表誹謗言論時,沒有證據顯示她有利用畫面上導播所切換「張淑娟照片」的個人資料,此部分不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原判決此部分判決有罪,有所違誤。
高院認原審量刑有失公平
高院認為,一審量刑明顯偏離過往相同罪名的判決,卻未說明理由,已顯失公平,且周玉蔻是節目主持人,是發動者及主導者,蔡玉真是在周玉蔻散布不實訊息後,才開始附和,犯罪情節明顯較輕,原判決卻判處兩人相同刑度,顯然失衡,違反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同時,高院審酌周玉蔻、蔡玉真均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具備社會影響力,竟為炒作新聞,利用部分客觀事實,夾雜不實內容,以時間錯置、資訊拼湊及扭曲脈絡的方式形成特定敘事,再散佈於眾,讓張淑娟名譽、隱私受損,因而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憂鬱及焦慮適應疾患等症狀。
「知道挨告後仍不罷手」 周玉蔻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合議庭痛批周玉蔻是本案發動及主導者,其於案件發生前,逐日在節目中鋪哏、預告,逐步鎖定張淑娟,張淑娟表示提告後仍不罷手,不應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且前有誹謗前科,仍未謹守職業分際,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
蔡玉真部分,合議庭認為她是事後附和,犯罪強度明顯較低,又透露悔意,並於案件發生後關閉臉書,退出新聞媒體工作,身心狀況每況愈下;高院審酌以上種種情狀,改判周玉蔻判9月、蔡玉真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