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哭喊下面痛!重回現場精準指認「戴眼鏡男童」
判決書指出,這起侵害事件發生於2023年9月6日下午4點半至5點半間的課後留園時段。當晚女童放學回家後,母親幫她洗澡時,女童突因下體劇烈疼痛而嚎啕大哭,母親檢查發現異樣後大驚,隨即通報幼兒園並緊急送往醫院急診驗傷。
經急診醫師診斷,女童受有右大陰唇內側紅斑、左臀瘀傷以及左小腿前側瘀傷等傷害。
隔日女童在父母陪同下重回幼兒園,清楚指認出是同班「戴眼鏡的男童」持三角形積木塞入其下體。
女童後續接受警方與家防中心調查時,前後陳述高度一致,不僅能精準指認加害人與凶器,更以雙手指向尿尿的地方表達疼痛,顯見對侵害感官記憶極為深刻。
男童父母:跌倒受傷、衣物摩擦
小花父母指控,事件造成小花出現適應障礙,害怕同齡男性與黑暗,夜間經常驚醒哭泣,長達一整年每晚睡覺都需要大人,甚至沒摸到大人的身體就會驚醒,父母兩人也因自責擔心長期失眠、身心受煎熬,因而向男童父母、幼兒園及課後班老師提起連帶賠償訴訟。
男童父母在法庭上辯稱,女童臉部無傷,臀部與小腿瘀傷可能是幼兒日常跌倒所致,且右大陰唇紅斑成因繁多,如穿著緊身衣物或皮膚摩擦,難以認定係外力異物置入。
女童證詞明確 法官:可信度高
法官審理認為,小花雖年僅3歲多,但她對於人形外貌特徵、身體構造已有基礎認知,第一時間能具體指認加害人與三角積木,還能清楚說明侵害過程,前後對父母、師長、警察陳述並無不一致之情,陳述內容可信度甚高;此外,女童父母第一時間驗傷、報警提告,時間緊密接續,並無證據佐證家長有誘導女童陳述的情形,因此採信女童指認與驗傷報告,認定傷害確為男童所致。
法官指出,4歲男童事發時尚無識別能力,但父母負有教養監督義務,應教導孩子尊重他人身體界線,因未能舉證已善盡監督責任,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判處男童父母連帶賠償女童30萬元、女童父親10萬元及女童母親10萬元,共計50萬元。
至幼兒園與課後班老師部分,法官考量當時教室配置兩名老師且未離開,使用的積木屬安全玩具,男童突發行為實難預見,認定老師與幼兒園無過失免賠。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