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龔姓民眾在今年3月間,接獲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發函通知,儘速辦理高祖父名下土地的共有繼承登記,才知道自己與曾祖父龔麟皆為繼承人,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曾祖父的戶籍資料,得知龔男為1890年出生,但自日治時期昭和7年起,就被戶政機關登記為行蹤不明,且戰後未見其戶籍接續資料或死亡記事,更未參與政府來台後辦理的全台初次設籍登記,可推知龔男迄今已失聯長達90年,因辦理繼承事宜,而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不過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死亡宣告被聲請人依法須為「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家屬提出龔男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可推算龔男迄今已逾134歲,但依衛服部社會及家庭署人瑞統計資料,去年全國最高齡者歲數,男性為115歲,再衡量人類正常生命週期,應可確定龔男「業已死亡」,因此不合聲請之法令規範而遭到駁回。
家屬接獲裁定後提出抗告,新北地院8月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法官認為民法所稱失蹤,是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至於「生死不明」並非絕對而是相對的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為失蹤,因此最後裁准龔男宣告死亡的公示催告,若被聲請人2個月內為陳報現尚生存,法院即宣告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