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男子小徐(化名)與少女麗麗(化名)的父親原本就是好友,後者也在2023年間介紹女兒給對方認識,沒想到小徐後來竟和麗麗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平時還會接送對方上下學。不僅如此,小徐明知麗麗只是未成年少女,仍將對方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為1次,並在同年6月至10月間載到摩鐵激戰9次。
直到2025年11月4日晚間10時53分左右,麗麗在就讀的學校宿舍外與小徐擁抱、親吻,遭宿舍行政人員察覺有異,隨即通報學校並轉知少女父親,全案才隨之曝光,麗麗父親也氣得報警並將小徐告上法院。不料,小徐在偵查階段雖坦承曾與麗麗發生性行為,卻否認自己知道少女未滿16歲。
對此,檢方調查後,認為小徐平常就有在接送麗麗上下學,再加上小徐當時已是41歲、具有一定社會歷練的成年人,再加上本人也有3名子女,因此對學童及青少年的就學階段應有一定認知,因此不採信他完全不知道少女年齡的辯解。
另外,透過小徐與麗麗2024年2月4日至2025年11月6日的對話紀錄可見,雙方曾合意發生性行為,對話中也留下少女提及「畢竟是第一次」、「那個白白的…熱熱的」等內容。台中地方檢察署最終認定小徐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小徐明知麗麗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卻仍與對方發生10次性行為,由於少女當時對性行為的認知及自主能力尚未成熟,因此小徐此舉可能對少女的身心健全發展及日後人際關係造成負面影響,應予非難。
不過,法院考量小徐坦承犯行,也已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賠償和解金,而且過去沒有犯罪前科紀錄,審酌小徐與麗麗當時的關係、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罪動機、目的等情節,最終依犯10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4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1年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需完成9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所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及接受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