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傳性行為照片人夫提離婚 妻子驚覺小三竟是她
判決指出,蘇姓原配與許姓人夫為合法夫妻,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人夫在婚姻期間與小三發展出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的親密關係。兩人不僅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老公、老婆」甜蜜相稱,更拍攝多張接吻、裸露身體乃至發生性行為的親密照片。
人夫一度沉溺這段不倫之戀,甚至一度向原配提離婚,但經過多方考量後,2024年8月2日決定回歸家庭,3天後,人夫更把與小三之間的對話紀錄截圖傳給原配。原配這才驚覺人夫堅持離婚的背後,竟然是因為外遇。原配2026年7月23日向嘉義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三賠償50萬元慰撫金。
小三辯稱缺乏感情經驗 甩鍋婚姻早有裂痕兼抗辯時效
面對原配提告求償,小三在法庭上提出多項辯解。小三聲稱,自己長年忙於工作、對感情缺乏經驗,因仰慕人夫的專業才結識,且人夫曾對她提出告訴,不能排除人夫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質疑自己是否有過失。
小三更進一步提出「時效抗辯」,指稱人夫早在2024年6月間就向原配提出離婚並言明「攤牌」,原配當時就知道人夫外遇,卻拖到2026年7月才起訴,請求權已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時效。小三還辯稱實務上是否承認「配偶權」仍有疑義,縱認侵害權利,原配與人夫的婚姻本就早有裂痕,應適用民法「與有過失」原則減輕賠償金額。
法官打臉小三甩鍋 怒批違背誠信與英美法「潔手原則」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原配雖早在2024年6月知悉丈夫提離婚,但直到同年8月5日收到對話紀錄時,才「明確知悉外遇對象是小三」。因此從2026年7月23日起訴日回溯2年,人夫回歸家庭前的交往行為是2024年7月24日至8月2日並未罹於時效,原配自得請求賠償。
對於小三主張婚姻早有破綻、要求「與有過失」相抵,法官更是嚴詞痛批。法官表示,即便夫妻感情失和,也不代表一方可以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小三身為故意侵權行為人,竟反過來指摘原配婚姻不睦,企圖將防免侵權的責任轉嫁給被害人。
法官特別引述法律概念指出,這種主張已嚴重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與英美法上的「潔手原則」(Clean Hands Doctrine即自己行為違法不潔者,不得藉由其不法行為向對方主張權利或減免責任)。法官強調,法令並未課予原配防免遭受侵害的義務,小三此種抗辯對原配「極度不公」,絕不准許小三藉此減輕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兩造學歷、經濟狀況,原配大學畢業、無工作但有不動產,小三大學畢業且有工作,以及小三侵權態樣與原配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後,認定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駁回原配其餘請求。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