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蕭碧興與于男均任職於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某清潔公司,兩人為同事關係,蕭男因主觀認為于男與鄭姓女負責人私下交情匪淺、過從甚密,因而心生不滿。
今年5月26日凌晨0點58分許,蕭男前往位於大同區民族西路巷內的公司宿舍外,堵住于男並當面質問。雙方爆發口角,蕭男因不滿于男的回應,竟大打出手,朝于男左臉狠揮一拳。于男猝不及防向後倒地,後腦勺直接重擊硬質地面,當場受有右枕部皮下血腫及右枕骨線型骨折等重傷。
于男被緊急送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急救,仍因傷勢過重引發小腦及腦幹出血、左腦硬膜下血腫與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不幸於同年5月30日深夜11點32分許宣告不治。
轄區大同警分局民族路派出所警員邱慶豪據報趕抵醫院處理,獲報後循線查獲蕭男到案,案經于男父親提告,由大同分局報告及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家屬及警方原以《刑法》重傷害致死罪嫌移送,惟檢方審酌蕭男當時僅出手攻擊1次,且案發後有幫忙將于男送醫等情狀,難認主觀上有重傷害之犯意,因此難以重傷害致死罪相繩;檢方認定蕭男客觀上應能預見重擊頭部可能致死,卻疏未注意,最終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全案將由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