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在社群平台Dcard發文表示,公司標榜實施「彈性上下班」,並提供8:00、8:30、9:00三個時段供選擇,沒想到制度卻相當死板,假設原本預計8:00上班,若8:01才打卡到達,公司並不會讓員工順延1分鐘(8:01到、17:31走),而是直接強制判定為「8:30上班」,下班時間當場延至18:00!
晚1分鐘打卡!她慘遭「延後半小時下班」超鬱悶
只因為踩線晚了1分鐘,就得硬生生多留在公司半小時,讓原PO感到相當鬱悶又傻眼,不禁直呼「真的很G8!」更忍不住詢問大家「這種也算彈性上下班嗎?加班費正常都怎麼算?以分鐘計算?半小時計算?還是1小時計算?如果今天晚15分鐘下班,但公司半小時才能報加班費,這種可以嗎?」
一票上班族全炸鍋!怒轟:這叫分段計時不是彈性
貼文曝光後,瞬間引發大批上班族共鳴,網友紛紛留言撻伐,「晚1分鐘直接多半小時真的會很躁欸!」「我們是幾點打卡,扣掉午休滿8小時就可下班」、「這根本不叫彈性,這叫分段計時...」「每天自由心證進出時間消減後,有待8小時+1小時休息就好,但其實也沒查過有沒有待滿,都成年人了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才叫彈性吧?」另還有不少人建議原PO,「既然過8:00就算8:30,那8:01到的人直接去買早餐吃到8:29再進辦公室就好了啊!」
加班「未滿半小時」算誰的?勞基法計算標準一次看
除了彈性工時爭議,原PO提問的「加班費半小時才給報」是否合法,也引發關注。根據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雇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就必須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在實務計算上,加班費必須以「實際工作分鐘數」核實計算,例如:加班15分鐘就必須換算為0.25小時發給相應薪資。
若公司規定「未滿30分鐘直接捨去不給報」,且沒有將這些零碎的分鐘數累積或換算給薪,導致勞工實際提供了勞務卻拿不到報酬,就會構成未全額給付工資的違法行為,依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至於「彈性上下班」的爭議,勞基法規範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原則上應以「實際出勤工時」扣除休息時間後滿8小時為基準。若公司採用分時段打卡的固定模式,雖可在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但絕對不能藉此變相扣薪或變相強迫員工進行無薪加班,否則同樣會有違法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