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2023年6月間,劉男等人因懷疑男子侵吞一筆透過他帳戶轉匯的2000元款項,將其強行帶回台中市一處租屋處談判。過程中,劉男等人以西瓜刀、電擊棒及球棒等兇器輪流毆打男子,並在他褲子上噴灑酒精點火,導致男子臀部被著火的褲子燒傷。
更離譜的是,劉男等人還以「慶生」為由灌男子烈酒,並強脫下他的褲子,由眾人輪流持仙女棒強迫男子用雙臀夾住,再由劉男當場點燃仙女棒取樂。凌虐過程中,另有未成年的共犯以紙巾包住男子生殖器把玩,甚至逼他喝馬桶水、舔乾淨菸灰缸、吃下沾有糞便的衛生紙等,更強迫男子簽下高達300萬元的本票與交出金融帳戶。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劉男等人僅因微小債務及對答不順,即對被害人施以極具侮辱性且殘忍之手段,嚴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已涉犯強盜、加重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法官考量各被告參與程度、犯罪手段之惡劣性,依加重強盜等罪判處主犯劉男有期徒刑10年3月,其餘3男2女共犯則分別獲判3年2月至4年6月不等。
但檢察官與劉男等人均不服判決刑度提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上均無不當或違誤,劉男等人所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創傷,手段殘酷且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原審量刑已充分考量各項情狀,並無過輕或過重,因此將雙方上訴均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