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提告指出,王男自2024年8月起,長達一年間頻繁透過LINE及電子郵件對她言語騷擾、威脅,包括辱罵她「趕快去勾引你的主任」、「破婊子、錢到位了你腿就開了」,還詛咒她「下地獄」、「去死」,並揚言「不要在路上讓我看到你,不然給你一巴掌」,甚至威脅要散布其裸照給全國看。
此外,王男更在此期間擅自利用蔡女的身分證字號,上網查詢其在醫院的掛號紀錄,嚴重侵害隱私權。
本案刑事部分經台南地檢署偵辦,認定王男涉犯恐嚇與違反個資法,但因王男坦承犯行且無前科記錄,檢方徵得告訴人同意後已給予緩起訴處分,蔡女則另提告民事對他求償100萬元。
台南地院民事庭審理時王男仍坦承犯行,主張曾餽贈價值5萬元的金飾給蔡女作為和解條件,且願意無償協助對方處理法律案件,將報酬抵銷賠償,但全遭蔡女否認。他還主張蔡女索賠金額過高,指她原可以輕易封鎖他的LINE阻隔雙方對話,卻反用來蒐證起訴,對於損害發生「與有過失」,不該全算在他頭上等。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身為律師,若真與對方和解,為何拿不出書面記錄或證明?且金飾一般用來表達祝福或傳遞情意,與人發生糾紛後交付金飾用作賠償,甚為少見。由於王男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已與蔡女達成和解,法官因此判他敗訴,須就恐嚇及侵害隱私全部分各賠償10萬元及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