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潘男前年9月帶著購買的垃圾桶返回IKEA新莊店要求退貨,但因該垃圾桶標籤已撕、滿是刮痕與髒污,現場的劉姓女主管依規定婉拒,沒想到引發潘男不滿,當場拿起垃圾桶怒砸劉女左手臂,隨後便打算離開賣場。
劉女見潘男打算離去,直接上前攔阻,雙方因而爆發第二波的拉扯衝突,過程中造成劉女雙手多處擦挫傷,最後劉女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傷害告訴,案件經新北地檢署起訴後,新北地院一審判處潘男拘役30日,但潘男不服,上訴二審。
潘男在上訴期間,雖然與劉女和解賠償,但他始終否認持垃圾桶砸人,並辯稱只是把垃圾桶往地上丟,劉女的傷勢是拉扯所致,但合議庭當庭勘驗賣場內監視器畫面,明確拍下砸人舉動,證明劉女傷勢除了拉扯外,也包含遭垃圾桶砸傷,因此不採信其辯詞。
因潘男二審期間與劉女達成賠償和解,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但合議庭拒絕給予緩刑宣告,因潘男自警詢、偵查、原審乃至上訴期間,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並未改變,且是直到辯論終結後才和解,顯非真心覺悟後悔,難認無再犯之虞,因此不予緩刑,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