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郭姓男子因不滿胞弟於2025年2月13日深夜遭林姓、黃姓少年毆打成傷,竟夥同林姓、吳姓友人展開報復。郭男先透過綽號「阿祥」之人將林姓少年約至保安宮,隨後轉往永康區一處廟宇會合,並由林男交付一把非制式空氣槍給友人廖姓少年使用。
押至橋下空地逼跪趴 強脫內外褲露隱私部位
一行人隨後把林、黃兩名少年押至國道交接橋下空地,由郭男與林男以束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喝令跪地趴下,並由林男強行脫下兩名少年的內外褲,裸露臀部及性器官。
凌虐過程中,郭男與林男分持球棒、皮帶毆打少年,廖姓少年則持空氣槍朝林姓少年臀部射擊,一旁助勢的吳男及郭、林二人更趁機分持手機錄下少年裸露隱私部位的畫面。惡行過後,林男更起貪念,命兩人搭車並勒索10萬元,甚至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帳戶要求匯款,但少年未依指示匯款並報警,恐嚇取財未遂。吳男把影片傳給郭、林等人,郭、林二人更將性影像擷取片段上傳至IG限時動態散布。
被告坦承施暴拒認重罪 辯「教訓霸凌非性活動」
面對檢警偵辦,被告郭男、林男雖坦承聚眾施暴與妨害自由等客觀事實,但針對拍攝裸露臀部與性器官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性影像」極力辯解,辯稱這僅是教訓霸凌,並非處於「性活動」過程,不應以重罪論處。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處主嫌郭男、林男各4年6月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並傳輸影片的吳男遭判刑4年2月。被告及律師都上訴二審。
痛批一審量刑過輕罪責失衡 主嫌重判7年10月
二審合議庭指出,刑法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保護之性影像,並不以發生在「性活動」過程中為限;被告等人特意褪去被害人褲子並加以毆打錄影,其本質就是藉由侵害性隱私來達到凌辱、引發羞恥之目的,嚴重破壞兒少身心健全發展。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針對強暴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僅判處4年左右徒刑,顯然過輕、罪責失衡,因此全面撤銷改判,並在考量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未全數履行等情狀後,重判郭男、林男各7年10月,吳男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