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於2025年8月15日凌晨4時許,妮妮在法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她身穿黑色西裝短褲,行經公園旁邊的騎樓時,身後突然有人朝她衝來,她感覺到下體一陣刺痛,一瞬間感覺有類似手指的觸感,順著她的褲管滑過去,並且直接往上摳。
妮妮遭受侵犯後,憤怒地追著陳男跑,但陳男一邊發出「嗚呼」、「耶」的聲音,一邊雀躍地往前奔跑,讓她追不上;事後妮妮驗傷,發現下體受有0.3公分的撕裂傷,還因此罹患慢性創傷後壓力症,不敢一個人待在外面,也無法搭乘大眾運輸,還因此把工作辭了。
陳男則辯稱,當時他在路邊上廁所,妮妮騎腳踏車經過,聽到妮妮在講他,才會追上去與她爭執,還否認有將手指伸進褲管,只有拍一下屁股。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陳男當時突然快跑奔向妮妮,手從她的後方伸向其臀部位置一秒後,快速轉身逃離現場。另外,醫院的驗傷報告也顯示陳男的說詞不足採信。
但法官認為,陳男的犯行僅約1秒,在妮妮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其侵害行為就已經結束,因此認定強制性交罪不成立,依性騷罪判1年8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