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北男子阿力(化名)與妻子小純(化名)於2011年3月11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沒想到小純竟在2025年12月間向他提出離婚,還坦承早已與小林(化名)發生婚外情,而且3名小孩的其中1名還是她與小林的骨肉。阿力隨後氣得要求小林與該名小孩進行DNA親緣鑑定,結果分析報告出爐後顯示2人「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99.00000000%」。
阿力怒控,小純偷吃小林還生下一子的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的正常分際,破壞2人的婚姻,也侵害他的配偶權,更讓他鬱悶不已、無法接受,所受的精神痛苦難以想像,因此憤而向小林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小王不否認婚外關係 但主張「離婚協議已放棄請求權」
面對阿力求償,阿林並未否認與小純偷情還生下一子的指控,卻主張阿力與小純已於2026年4月10日簽署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與負擔、夫妻財產分配、子女探視及扶養等事項,協議也可看出,阿力當時已經知道小純與他生下一子,而協議第4條第2項還載明,雙方除協議中的財產事項外「均同意拋棄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衍生之請求權」。
阿林認為,阿力既然在離婚時已同意拋棄其他衍生請求權,就代表已經免除小純因婚姻關係所產生的相關責任,而身為婚姻外第三人的他理應也一併免責。
法院認定:離婚協議不等於放棄對第三張的求償權
對此,新北地院審理期間檢視離婚協議全文後,認為該份協議主要處理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探視方式及扶養費等問題,並未提及阿力因為小純與阿林共同侵害配偶權所產生的損害賠償,也看不出夫妻曾針對此事進行和解或達成協議,因此協議中所寫的「其他衍生之請求權」,應理解為離婚協議本身所處理範圍內的相關請求權,而不代表阿力放棄對第三者的侵權賠償請求權。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夫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應互相協力維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若已婚者與婚姻外第三人發展關係,或者第三人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交往,而雙方互動已經超越一般朋友間正常社交行為,並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視的忠實目的,就可能構成對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
由於阿林已坦承在小純離婚前就展開婚外情、發生性行為還生下一子,法院因此認定相關事實足以證明阿林確實破壞阿力的婚姻生活、侵害其配偶權且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考量阿林與小純互動及親密關係的程度、發生性行為情形、阿力婚姻狀況及所受精神痛苦,還有雙方身分、學經歷、收入及財產等一切情狀,最終判處阿林需賠償阿璃3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