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4日,吳姓員工在分署辦公室自縊身亡,各界質疑是遭謝宜容職場霸凌所致。勞動部隨即展開行政調查,並於同月20日、21日接連召開考績委員會,認定謝宜容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情緒控管不當且涉及霸凌,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決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核予一次記2大過免職,免職確定前先行停職。謝宜容不服,經保訓會復審遭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部長立院搶先爆料 考績會流於形式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指出,本案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兼聽原則。法官查出,在考績會尚未進行任何討論及決議前,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竟於2024年11月20日下午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就逕自答稱「會作成一次記2大過處分」。當天下午5時半勞動部才開考績會,不僅是「未審先判」,更讓考績會的設置流於形式。此外,本案應由下級機關勞發署先進行專案考績,勞動部卻「倒果為因」,先由上級機關開會決議再交下級審議,完全剝奪了同儕機關內部評量的功能。
合議庭重申,一次記2大過屬重大懲處,依規定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然而,勞發署與勞動部在21日先後召開的考績會,均未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陳述。法官強調,職場霸凌的認定極具專業與特殊性,務必由考績會親自聽取當事人說詞,不能以「事實客觀明白」為由剝奪陳述權,事後提出復審答辯亦無法補正此一重大程序瑕疵。
調查報告認定沒霸凌 事實前後矛盾
合議庭另發現,考績會完全憑藉勞動部2024年11月19日的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依據,但報告內卻載明「無法證明吳姓員工有遭長官職場霸凌」,且離職率偏高僅寫是「過度要求行為」,這與報告後段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霸凌的結論根本相互矛盾。考績會採納資訊不完全且內容矛盾的報告做成免職決定,顯然屬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構成違法判斷。
法院最終認定謝宜容提告有理,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免職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