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5月15日晚間8點,美鳳前往余男住處討論建廟收據事宜,余男見兩人共處一室,竟動起邪念,先以手搭美鳳肩膀,並假意詢問「妳老公過世多久了」藉故套近乎。美鳳當時當場怒斥:「我年紀比你媽媽還大,不可以對我不禮貌!」不料余男竟惱羞成怒,強行扯下美鳳內外褲,將她抱入房間壓在床上試圖性侵。
美鳳在過程中奮力掙扎,余男因無法勃起,轉而要求口交遭拒,竟改以手指或不詳器物性侵得逞,導致美鳳下體受傷流血。美鳳事後機警稱「我兒子知道我來拿單據,等一下就會來找我」,余男才將褲子拿給美鳳穿上並開門讓她離開。
美鳳案發後身心受創,且因年事已高加上傳統觀念,一度覺得遭遇此事「很丟臉」而不敢跟家人提及,遲至案發後2個月,在長照中心上課時向鄰座老婦傾訴,經友人鼓勵「這不是妳的錯,要去報警申冤」,才鼓起勇氣向警方檢舉。
法庭審理時,余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天美鳳喝完茶就離開,自己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長短腳)、行動不便,不可能強暴剛中風過的美鳳;辯護律師則質疑美鳳遲至2個月後才報案,且未立即驗傷,不合常情。
不過,當地里長出庭作證指出,余男曾打電話向他坦承「喝酒對美鳳做出不禮貌的行為」,並請里長協助找甲女協調和解,但遭美鳳人家拒絕。法官認為,里長與余男有遠親關係且無不睦,證詞極具可信度,且女性性侵受害人在當下或事後未能第一時間報案,係常見之創傷反應,不能據此否定受害事實。
法官審酌,余男僅為滿足私慾,無視美鳳已屆高齡,強行對她犯下性侵行為,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余男雖曾向里長自白求和解,但在法庭上卻始終避重就輕、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依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4年10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