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王鴻薇最初召開記者會質疑潘孟安居住於綠能業者房屋時,事前已透過爆料照片、公司年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資料核對,客觀事實大致相符。合議庭認為,潘孟安當時身為重大政治人物,其政商關係攸關公共利益,王鴻薇使用「金屋藏潘」等詞雖尖銳,但屬已盡合理查證的合理評論,不具不法性,因此該部分的記者會直播影片免於下架。
然而,在潘孟安開記者會亮出租約與匯款單澄清後,王鴻薇隨即在臉書粉專發表貼文及Reels短影音,定罪潘孟安「提出假資料」、「造假」、「把台灣人當白痴」。高院審酌,潘孟安的澄清合乎常情,王鴻薇未實際查驗租約真偽,僅憑主觀臆測就指控他人造假,已超出合理評論範圍,嚴重損害潘孟安名譽,因此認定侵權情節重大,必須賠償並下架該部分的臉書貼文與Reels影片。
本案一審及二審原本均判決王鴻薇全部敗訴,須賠償潘孟安50萬元並移除相關貼文與影片;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院更一審今日做出最新改判,將賠償金額由50萬元下修至30萬元,並精準裁定僅需下架指控造假的臉書貼文與Reels影片。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