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最重要的職責之一,不是替政府宣布又有多少錢可以花,而是守護人民的錢不被國家不公平地取得、不合理地編列、不合法地支用。因為國家的每一塊錢,歸根究柢都來自人民。沒有人民納稅,就沒有政府預算;沒有法律依據與國會授權,行政權就不能任意取財、任意花錢。
因此,守護財稅公義,不只是財政部長、主計長或立法院的責任,更是宣誓遵守憲法的賴清德總統,不可推卸的憲法忠誠義務!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短短一句話,不只是要求人民繳稅,更是對國家的嚴格拘束。人民只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國家沒有任意向人民取財的權力;現代租稅國家更應遵守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原則,使具有相同負擔能力者受到公平對待,負擔能力較高者承擔相應的公共責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一條因此明定,國家應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這不是漂亮的立法宣言,而應成為整個國家財稅制度的基本準繩。
我國甚至早已制定《財政紀律法》,把政府應如何節制花錢明文化。該法第一條要求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以謀求國家永續發展;第二條更把財政紀律界定為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而且特別要求「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
這幾個字尤其值得賴清德總統與行政院長卓榮泰牢記。
財政不能為選舉服務,國庫不能成為政治紅包的來源,增加支出更不能只問政策討不討喜,而不問財源從哪裡來。《財政紀律法》第五條因此要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或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如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這項義務不只約束立法委員,也約束中央政府各級機關。行政院要求立法院遵守財政紀律時,首先必須自己遵守財政紀律。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三十多年,還能不檢討嗎?
從這個尺度來看,台灣最值得正視的財稅公平問題之一,就是證券交易所得長期停止課徵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三十多年過去了,台灣經濟、所得結構、資本市場規模與科技環境早已今非昔比,這項制度是否仍符合今日的量能課稅、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當然應該重新檢討。
受薪階級每天辛勤工作取得薪資,要依法繳納所得稅;醫師、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專業工作者取得執行業務所得,也要依法繳稅;企業經營產生所得,同樣受到所得稅制規範。但是個人在證券市場透過資本交易取得鉅額所得,卻因現行制度受到不同的所得稅待遇。這符合量能課稅嗎?符合租稅公平嗎?
尤其證券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兩回事。前者基本上針對「交易行為」課稅,是類屬政府作莊抽頭的行為,後者才是針對實際產生的「所得」課稅。因此,只要發生應稅證券交易,即使投資人虧損,也要負擔交易稅;反而真正從證券交易取得鉅額所得者,其所得未必因此依一般所得稅方式負擔相應稅負。
這不應說是租稅技術問題,而是國家如何公平分配公共負擔的正義問題。
《財政紀律法》第六條其實已提供另一個重要規範。法律要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對稅式支出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的必要性;確有必要者,還應就實施效益與成本、稅收損失、財源籌措、實施年限及績效評估機制詳加研析。
這項立法精神非常清楚:政府不只「花錢」必須接受監督,「少收錢」同樣必須提出充分理由。因為租稅減免與優惠,也會造成國家收入減少及人民公共負擔的重新分配。
因此,面對證券交易所得長期停徵所得稅,政府不能只問「復徵會不會影響股市」,更應公開檢驗:停徵所形成的租稅利益有多大?主要由哪些所得階層取得?政策效益究竟如何?對租稅公平造成什麼影響?三十多年後繼續維持這項制度,又有什麼足以說服廣大納稅人的正當理由?
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不能被簡化成「政府又要向股民拿錢」,更不能只以股市短期漲跌決定國家的租稅政策。一個以租稅維持運作的民主國家,真正必須回答的是:為什麼勞動取得的所得應該課稅,資本交易產生的鉅額所得卻可以長期不課稅?
當然,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必須有完整配套。如何設定免稅額、保障一般小額投資人、核實取得成本、扣除交易損失、區別長期投資與短期交易、避免重複課稅,以及復徵所得稅後是否配套調降證券交易稅,都應審慎規畫。
但這些制度設計,本來就是賴清德總統所任命行政團隊的職責,不能反過來成為政府拒絕改革的藉口。
人民納稅供養財政部、國稅局、主計及龐大的行政體系,就是要求政府運用專業能力設計公平而可行的租稅制度,而不是碰到制度複雜,就把不公平的現狀無限期延續下去。
何況今天早已不是三、四十年前的證券市場。證券交易高度電子化,證券商、證券交易所、集保結算及金融機構均留有大量電子交易資料,交易日期、成交價格、數量及相關紀錄的可追蹤程度,早已不可同日而語。人工智慧、大數據及資訊科技更可以協助資料勾稽、成本計算、異常辨識與稅務風險分析。
政府既然可以運用AI與數位科技發展國家政策、提升行政效率,就沒有理由碰到租稅公平問題,還拿數十年前的行政與技術困難作為長期不改革的託詞。
受薪階級的薪資所得,政府可以透過扣繳及申報制度掌握;銀行利息、股利與其他所得,也有資訊申報及查核機制。國家如果有能力掌握一般人民的所得並依法課稅,對於高度電子化的證券交易所得,卻仍以制度複雜或技術困難為由長期維持不同的課稅待遇,人民當然有權追問:
究竟是行政技術做不到,還是政治上不願意做?
制度設計困難,不能成為逃避財稅公義的理由;制度設計本來就是行政權存在的理由之一。
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真正重要的,也不只是國庫可以增加多少收入,而是重新確立民主國家最基本的財稅倫理:有所得者應依其負擔能力公平負擔國家經費,不能僅因所得來自勞動或資本,就形成欠缺充分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公平取財之外,更要正當用財
財稅公義不只是公平收錢,更必須正當花錢。
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已接近四兆元,國防支出突破一兆元,政府又提出普發現金、兒少政策及其他龐大支出。但是政府有錢可以花,絕不等於政府有權隨意花。
尤其今日觀察國家財政,已不能只看中央政府機關一本總預算。中央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三本帳所涉及的公共資源極其龐大。賴清德總統真正應該追問的,不只是又投入多少億元,而是錢從哪裡來?課得公不公平?花得合不合法?預算有沒有浮濫?政府採購與委辦有沒有浪費?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是否受到充分的國會、審計與民主監督?
《財政紀律法》對此並非沒有規範。除了要求增加重大支出必須指明財源,第七條更限制政府及立法機關以法律、法規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透過成立基金限定專款專用;第八條則對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的設立與財源提出要求,並使其設立、運用、考核、合併與裁撤受到預算、會計、決算及審計法制的規範。
換言之,法律早已告訴行政權:不能今天宣布一項政策,明天就向國庫要錢;不能今天創設一項福利,就把數十年的財政負擔留給後代;更不能把龐大公共資源移入各種基金,就以為可以逃離完整的預算、會計、決算及審計監督。
國防當然重要,社會福利也有其必要,但「重要」從來不是免除財政監督的通行證。一兆元國防支出仍然是人民的錢,數千億元福利政策同樣是人民的錢。金額愈大,愈應要求法律依據、財源規畫、公開透明、效益評估與國會監督。
行政權尤其不能一方面指責立法院增加支出、破壞財政紀律,另一方面自己卻要以行政命令、作業要點或其他方式推動鉅額兒少社福給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明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更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再加上《財政紀律法》第五條對重大增支減收要求指明財源,行政權更沒有理由規避法律保留、預算民主與財政紀律,恣意花費人民的血汗納稅錢!
財政違法,還有審計究責
財政紀律更不能停留在政治人物的自我約束。
《財政紀律法》還設有審計監督的制度連結。依該法相關規定,政府歲入、歲出或其決定如有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的情形,有關機關、團體得具體敘明內容,函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這項規定的憲政意義不可小看。
人民的錢從課徵、編列、審議、執行到決算,本來就應形成一條完整的民主責任鏈。行政機關不能只在編預算時高喊政策需要,錢花完之後便一筆勾銷;立法院也不能只負責刪減、增加或凍結預算,卻不追蹤執行結果。審計制度存在的目的,正是要在龐大的國家財政權之外,建立另一道制度性的檢查與究責防線。
如果歲入浮濫估計、歲出違法編列、預算執行偏離法定目的,或者政府透過基金、行政命令及其他方式規避正常財政程序,都不應只是媒體報導幾天、朝野互罵幾句便不了了之,而應依預算、會計、決算、審計及財政紀律法制逐一檢驗;涉及行政責任者追究行政責任,涉及財務違失者依法處理,涉及違法犯罪者更應移送司法機關。
否則,再完整的財政法律,也只會成為政府書架上的裝飾品。
而賴清德總統的憲法忠誠義務,絕不是自己不直接簽支票就與財政責任無關。當賴清德總統主持重大政策方向、任命行政院長及相關行政團隊,又對重大國防、社福、科技及其他財政政策公開宣示時,更有責任要求行政體系遵守憲法、法律與財政紀律,而不是只享有宣布政策的政治光環,卻把財源、執行與責任全部留給人民承擔。
沒有財稅公義,人民形同奴隸
賴清德總統不是國家預算的總出納,更不是政府各項支出的最高拍板者。真正忠於憲法的總統,應該替人民守住財稅國家的兩道大門:第一道門,是國家如何從人民手中取得財產;第二道門,是國家取得這些財產以後如何使用。
前一道門要求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因此必須勇於面對包括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在內的不公平稅制;後一道門則要求法律保留、預算民主、財政紀律、會計決算、審計監督與政治責任,使人民繳納的每一塊錢,都不能被政府任意支配。
因為財稅制度說到底,就是人民與國家之間最現實的權力關係。
民主的意義,不只是人民每隔幾年投一次票。如果政府可以不公平地決定向誰取財,讓某些所得者承擔較重負擔,另一些鉅額所得者卻長期受到不同待遇;取得人民財產以後,又可以任意編列、任意支用,而人民與國會不能有效控制,那麼「主權在民」就可能只剩下一張選票。
沒有財稅公義,人民形同奴隸
因為一個人如果連自己的勞動成果與財產,要被國家拿走多少、為什麼拿走、誰應公平負擔,以及拿走以後如何使用,都不能透過法律與民主程序獲得公平對待與有效控制,那麼即使名義上是國家的主人,在龐大的財政權力面前,也可能逐漸淪為只能繳錢、不能問責的稅奴。
賴清德既然是依憲法選出的總統,就應比任何人更積極作為,立即推動合理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保障納稅人權利、遵守《財政紀律法》,維護法律保留與預算民主,並使違反財政法紀者真正受到審計與法律究責。
總而言之,賴清德總統所應善盡的憲法忠誠義務,最要緊、最優先的就是守護財稅公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