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月3日下午3點多,張男進入高雄某間全家便利商店,為避免竊取新鮮豆漿被店家清點發覺,竟將自己帶來的、已過期4個月的相同包裝品牌豆漿放上冷藏貨架,並取走一瓶新鮮的裝袋,未付款即離去。
當天深夜,另名鄒姓男子買下該豆漿在店內打開一口喝下,驚覺發酸發臭,當場詢問店員,超商店員則稱該品牌豆漿很暢銷,每天都會檢查補貨,「不可能過期這麼久」;鄒男離去後因急性腸胃炎就醫並報警,超商調出監視器,才發現豆漿被張男掉包。
沒想到,法院審理時張男還否認犯行,狡辯「只是拿不涼的換涼的」,但法官認為,張男攜帶過期長達4個月、甚至可能發臭的豆漿,任何常人都知無法出售,他擅自掉包就是為了遮掩竊盜。
法官認為,張男明知過期食品會危害人體健康,卻將其放回貨架任由不特定消費者購買,主觀上具備「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審酌其貪圖小利、危害食安且未和解,依傷害罪重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