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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 死亡前2年內贈與按比例課稅
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的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資料照片/鄒保祥攝)

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 死亡前2年內贈與按比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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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7:47:00最後更新 2026/08/21 17:53:05

記者:

李文馨

攝影:

鄒保祥

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的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及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等規定。
這項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當時一名陳姓男子生前將市值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併入遺產課稅,產生5700萬元遺產稅。陳男過世後,元配及婚生子女拋棄繼承,稅負全落在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童身上,引發「大老婆的復仇」爭議。
憲法法庭認為,現行規定對該名非婚生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規定違憲,並要求財政部在2年內檢討修法。判決後,朝野立委陸續提出修法草案,行政院版本也送進立法院;經財委會協商,朝野共識度高,同意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討論,多數條文均已達成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下午處理《遺產及贈與稅法》,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遺贈稅,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強制移送執行等情形。三讀條文也明定,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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