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當時一名陳姓男子生前將市值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併入遺產課稅,產生5700萬元遺產稅。陳男過世後,元配及婚生子女拋棄繼承,稅負全落在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童身上,引發「大老婆的復仇」爭議。
憲法法庭認為,現行規定對該名非婚生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規定違憲,並要求財政部在2年內檢討修法。判決後,朝野立委陸續提出修法草案,行政院版本也送進立法院;經財委會協商,朝野共識度高,同意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討論,多數條文均已達成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下午處理《遺產及贈與稅法》,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遺贈稅,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強制移送執行等情形。三讀條文也明定,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全部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