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當時一名陳姓男子生前將市值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併入遺產課稅,產生5700萬元遺產稅。陳男過世後,元配及婚生子女拋棄繼承,稅負全落在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童身上,引發「大老婆的復仇」爭議。憲法法庭認定現行制度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於期限內檢討修法。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於會中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財政部說明,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的規定;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規定。
草案修正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前述配偶受贈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的規定。
草案修正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文書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草案修正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草案修正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