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陸媒報導,這名女子早在2019年就被確診感染愛滋病毒,但她明知愛滋病具有傳染性,仍在租屋處從事賣淫活動。從2024年12月開始,她累計進行約50次性交易,直到2025年12月與嫖客交易時,被警方當場查獲。
2026年6月,貴州長順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女子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仍從事賣淫活動,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0條,因此依法向長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定,女子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仍持續從事賣淫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且相關行為具有較大的潛在社會危害,因此應依法從重處罰。
不過,女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因此依法獲得從寬處理。最終法院以傳播性病罪判處她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3000人民幣罰金。
法院提醒,依照中國現行法律,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愛滋病等嚴重傳染性疾病,仍從事賣淫、嫖娼行為,即使沒有造成他人感染,也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此外,若造成他人感染愛滋病毒,還可能依刑法相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若明知具有傳染性疾病危害,故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甚至可能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