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7月28日晚間,小芸至陳男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租屋處參加聚會。陳男未經同意,便碰觸小芸肩膀與手臂揉捏,稱要看看她變胖或變瘦,小芸請陳男放手並擺動肩膀制止,事後向警方提告並提出行政申訴。經北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北市府依性騷法裁處陳男2萬元罰鍰。
陳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全盲,與小芸是認識3年的老朋友,盲人平時靠聲音與肢體表達,摸肩膀、握手臂是常見的問候方式。他當時僅輕捏肩膀與手臂約6秒,被制止後便立刻放手,並無不尊重之意,主張市府與訴願機關僅採信小芸片面之詞。
北市府則抗辯,陳男自承未經同意就伸手觸碰,已符合「合理被害人」標準。愛盲基金會相關指引也指出,與視障者打招呼應先發出聲音或輕拉手,而非隨意進行肢體接觸。此外,本案刑事部分雖經檢方不起訴,係因肩膀與手臂非屬性騷法第25條規定的「隱私部位」,但檢方處分書亦認定其行為不妥、已冒犯他人。
北高行法官認為,性騷擾認定除考量客觀情境,更應從被害人主觀感受出發,陳男未經同意即碰觸小芸,已造成對方畏怖與冒犯感,且視障者間互動亦不代表可隨意接觸他人身體。北市府審議會組織合法、裁罰無誤,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