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筆電繳回少硬碟 公司點交才揭穿
判決指出,王男自2018年2月起任職科技大廠機構研發部門,直到2024年6月28日離職,公司配發一台HP筆電供其公務使用,內含1TB HDD及256G SSD兩顆硬碟。離職時他並未立即歸還,直到2025年1月16日才將筆電交回公司,經人員點交後,才發現其中一顆1TB硬碟不翼而飛。
王男否認侵占犯行,稱自己曾在2021年9月18日將筆電拿到新北市一家24小時電腦維修中心檢查,店家可能拆下硬碟後忘記裝回,因筆電還有另一顆硬碟,所以他一直沒察覺。
辯「店家漏裝」被打臉 送修紀錄成關鍵
但法院調查發現,王男提出的送修單只寫「HP筆記型電腦」,沒有型號、序號,無法確認就是涉案筆電。更關鍵的是,維修中心紀錄寫著「客人自行用硬碟分割區處理軟體拉回C槽」,並註明「請客人自行拿回備份」,店家人員也向公司表示,王男當天只是拿來檢查,之後「自己處理」,並沒有將電腦留在店內長達1周。
法院認為,王男當天全程在場,若硬碟真的遭店家拆下後漏裝,他應能立即察覺。加上他本身就是工程師,經常使用電腦,若筆電少了一顆硬碟,應有能力發現異常,卻從2021年送修後直到2025年公司點交才提出說法,與一般發現物品遺失後會立即追查的情形不符。
公司早有規定 筆電故障不得私自送修
法院另指出,科技大廠早已規定,公司筆電若發生故障,應交由內部IT部門處理,不得自行帶往外部維修;相關資訊安全及設備管理規範也已透過內部公告及員工訓練告知。王男自己也承認,知道公司筆電有問題應先找IT部門。
然而,他因仍有工作需求、不想重新整理資料,卻未向公司通報,逕自將筆電帶離公司送修。法院認為,這項行為本身已違反公司規定,也讓公司內部資訊面臨外流可能。
為保留民事訴訟證據 硬碟遭認定故意帶走
法院認定,王男並非單純因維修疏失而遺失硬碟,而是在離職時,為保存與科技大廠另案民事訴訟有關的證據,將原本因職務持有的硬碟據為己有,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法官審酌他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賠償公司損失,加上硬碟內可能存有公司內部資訊,認為不僅侵害公司財產,也破壞職場信任關係,因此判處有期徒刑7月。涉案1TB硬碟因未扣案,法院並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將追徵其價額,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