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承租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第三種商業區建物經營德州撲克館,警方去年7月間查報該處以限時錦標賽方式提供牌局,懷疑涉嫌賭博,移請都發局處理。
都發局也認為該館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重罰20萬元並勒令停業。蔡男提出訴願後,北市府雖於同年11月撤銷20萬元罰鍰,但仍維持「命停止違規使用」的處分,蔡男隨後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業者挺身抗告:競技非靠純運氣
蔡男主張,賽事採取國際常見的錦標賽規則,參賽者繳交報名費換取相同籌碼,賽程中籌碼不可直接兌換財物,最終再依籌碼排名計算獎金。比賽勝負高度依賴玩家的策略、判斷力與技術,並非僅靠發牌運氣不勞而獲,與刑法賭博罪構成要件不符。
都發局則認定,玩家繳交3300元報名費中,有300元被扣為行政費,其餘換取籌碼,勝負仍受發牌機率影響,屬於以短時間活動結果決定金錢得喪的射倖行為;且現場扣得點鈔機、帳本與預備籌碼,具有相當經濟規模,屬於違規經營賭博場所,嚴重妨礙商業發展與住居安全。
法院:具相當技術性 撤銷原處分
北高行認為,德州撲克雖含有偶然因素,但勝負關鍵在於玩家的實戰經驗、遊戲技巧、策略控盤與心理素質,屬於「具有相當技術性之競技活動」,並非單純憑偶然運氣決定財物得喪的賭博行為。
法院進一步指出,都發局無法證明該館屬於刑法上的賭博場所,且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中,並未明確將德州撲克場館列為商業區禁止或限制項目。都發局認定原告違規並勒令停業實屬有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不合,因此判決原告勝訴,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中有關「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之部分。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