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倫與香香原為男女朋友,去年3月雙方還在交往期間,2人在新北市中和區的租屋處內,阿倫看見女友上半身赤裸,竟起偷拍念頭,隨後趁女友背對他趴跪時,拿iPhone 13手機偷拍女友裸背的照片,並將女友的裸照傳送到名為「桃北四隻刺」的3人以上群組內,供好友們一同觀覽。
而阿倫的變態行徑隨後遭女友發現,最後不但戀情不保,香香也對阿倫提出妨害性隱私告訴,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後,阿倫於法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合議庭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1年內需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可上訴。
法官認為,阿倫所為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之保護,為滿足個人私慾,拍攝女友裸背的畫面傳送至LINE群組,使女方身心受創,欠缺對他人性隱私及身體自主權之尊重,所為非是,但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兼衡其無前案紀錄,堪認犯行為一時失慮所致,經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