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衡/長期研究歷史與社會結構的寫作者
8月14日,立法院通過鞭刑公投提案。鞭刑過去就偶爾會出現在公共討論中,如今這項主張已從社會議論走進制度程序,進一步朝全民公決前進。提案希望針對性侵害、凌虐幼童、高額詐欺與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等犯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的鞭刑制度,以提高犯罪嚇阻力。
這類情緒並不難理解。當人們面對極端惡性事件時,往往會本能地希望透過更強烈的肉體痛苦,讓犯罪者付出更直接的代價。
但先把情緒放下,回到一個更基本的問題:鞭刑真的能有效降低犯罪嗎?人類歷史從來不缺嚴刑峻法。前現代社會的刑罰遠比今天殘酷,犯罪卻沒有因此消失。因為影響犯罪者行為的,除了刑罰有多重,還包括自己會不會被抓到,以及被抓到之後,處罰會不會確實發生。
犯罪學談嚇阻,通常會區分刑罰的嚴厲程度、確定性與速度。相關研究長期累積下來,一個相對穩定的發現是:如果犯罪者認為被查獲的可能性很低,即使刑罰非常嚴厲,嚇阻效果仍然有限;相較之下,提高被發現與受處罰的確定性,往往比單純增加刑罰痛苦程度更能影響行為。這不表示刑度不重要。刑罰仍然負責表達罪責、隔離危險行為人與保護社會。但是,若一個社會破案率低,犯罪者相信自己有機會逃掉,再重的刑罰也只是一個遙遠的威脅。當犯罪之後很可能被鎖定、追查與逮捕,風險才會真正進入犯罪者的計算。
台灣社會也能看到這種變化。
在1980、90年代生活過的人,多半不會對汽機車失竊、飛車搶奪與街頭搶劫感到陌生。世代記憶當然不能代替統計,但警政署資料顯示,2006年以前,汽機車竊盜長期是重要刑案類型。政府後來陸續推動汽機車防竊辨識碼、路口監視錄影器、易銷贓場所查緝與邊境聯合查贓等措施,到2018年,汽機車竊盜案件已經較過去高峰大幅下降約九成。
不能把這種下降全部歸功於監視器,車輛防盜技術、警察查緝、監視設備、零件辨識、銷贓管道改變與民眾防範意識,都可能共同發揮作用。
但有一點很清楚:偷走一輛車之後,想要一路逍遙法外,已經愈來愈困難。
犯罪者可能面對沿途攝影機、車牌辨識、行車紀錄器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數位與實體證據。科技提高了追蹤與還原行為軌跡的能力,也壓縮了匿名與逃逸空間。當犯罪者感受到「做了以後很容易被找到」,風險計算自然會改變。
有人可能會以酒駕防制為例,認為近年不斷提高刑責,正好證明重罰才是降低犯罪的主要手段。但酒駕防制很難被簡化成某一次加重刑責的單一效果。2013年修法後,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血液酒精濃度0.05%,成為刑事處罰的客觀標準。其後酒駕刑責、行政罰、累犯規定與拒測處分又經過多次調整。這些法律變化當然提高了酒駕成本,執法現場還有另一項非常重要的條件:酒精濃度可以在路旁迅速測得。
路檢、酒測儀器、明確數值、車輛移置、駕照處分,再加上後續刑事與行政程序,讓駕駛人很容易理解一條完整的因果鏈:只要被攔下來,喝了多少可以立即測出,接下來的處理也會陸續發生。
法律上的刑責因此被轉換成一種很具體的心理壓力:我可能真的逃不掉。
毒駕的發展更能說明這件事。2023年修法後,毒駕已經建立部分毒品、麻醉藥品及其代謝物的濃度標準;尿液或血液達公告品項與濃度,可以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犯罪,基本刑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去毒駕的一項執法難題,是現場辨識不像酒測那麼直接。這個缺口近年也開始被補起來。2025年11月20日起,警方全面啟用毒品唾液快篩,第一線已經可以快速進行初步辨識。快篩陽性後可以立即進行行政處置,後續再依法採樣送驗,確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這個制度演變很值得注意。法律先建立濃度標準,執法端再補上現場辨識工具。刑責沒有憑空增加嚇阻力,而是隨著檢測能力進步,逐漸把「應該不會被發現」的僥倖空間壓縮。
酒駕與毒駕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到一個比較完整的答案:刑罰、執法與檢測能力缺一不可。刑度決定被抓以後要付出多少代價,治理能力則決定犯罪者是否相信自己真的會被抓。
這也是現代治理與前現代治理的一項差別。
前現代國家的偵查、鑑識與行政能力有限,經常透過公開處刑、肉體羞辱與暴力展示製造威嚇。現代國家擁有更多工具,可以提高查緝能力、保存證據、追蹤金流、辨識風險並及早介入,不必把提高肉體痛苦當成刑事治理最主要的技術。文明社會當然可以表現得祥和、有禮貌,也應該避免粗暴與野蠻。但這些只是外在表現。更深一層的文明,是國家權力受到法律、證據、程序與比例原則約束。即使面對最令人憎惡的犯罪,國家也不應輕易把羞辱與肉體痛苦變成集體宣洩的工具。
文明社會同樣要正視受害者的憤怒,也必須對危險犯罪者施以必要處罰;同時,國家施加暴力仍然需要受到限制。國家若只在群眾憤怒時增加犯罪者承受的痛苦,卻沒有能力及早發現風險、保護受害者與追查犯罪,嚴厲刑罰仍可能只是悲劇發生之後的情緒補償。
鞭刑即使不公開執行,仍然是國家有計畫地對人體施加痛苦。當一個社會逐漸把肉體傷害視為理所當然的處罰方式,國家暴力的邊界也會跟著移動。這當然不表示社會對虐童、性暴力或重大惡性犯罪的憤怒沒有道理。許多案件之所以引發強烈民意,正是因為它們深深衝擊了社會安全感,也讓人懷疑現有制度究竟有沒有能力保護受害者。回應這些憤怒,不能只停留在刑罰的痛苦程度。社會還必須追問:悲劇發生以前,有沒有人看見警訊?通報之後,有沒有足夠人力介入?高風險家庭是否持續受到追蹤?受害者有沒有安全而可及的求助管道?
許多人即使盛怒,也不太敢在捷運站、百貨公司或學校門口公開毆打孩子或伴侶。周圍的人群、攝影機、手機錄影與立即報警的可能性,都會改變一個人的行為邊界。怒氣可能沒有消失,但被發現與被制止的機率提高了。公共場所的偷拍也是類似情況。即使刑罰遠沒有鞭刑那麼殘酷,行為人仍要面對被害人當場察覺、旁人制止、監視器留下軌跡,以及手機成為證物的風險。行為愈容易暴露,被發現的風險就愈可能進入犯罪前的計算。
而虐童、家暴與部分性暴力經常發生在家庭、親密關係或其他封閉空間。相較於街頭犯罪,這類行為較不容易被外界及時察覺,受害者也可能年幼、受到控制、經濟依賴,甚至沒有能力自行求助。施暴者之所以有恃無恐,很多時候正是因為他相信門關起來之後沒有人會看見;即使有人發現,也未必會通報;即使有人通報,制度也未必來得及介入。
這裡缺少的,往往正是「確定性」。
另一方面,一些高度暴露、容易留下實體痕跡的犯罪,在監控與數位追蹤之下逐漸受到壓縮;跨境詐騙、網路犯罪、人頭帳戶與洗錢等匿名性較高、跨境追查較困難的犯罪,卻成為新的治安重點。
犯罪沒有消失。它會像水流一樣,往治理能力較弱、辨識較困難、責任容易斷裂的縫隙流動。成熟社會需要持續升級的,正是這些地方的治理能力。面對虐童與家暴,要強化通報、社工量能、高風險家庭追蹤與跨機關資訊整合;面對詐騙,要追查金流、阻斷人頭帳戶、強化平台與金融機構防制能力,以及跨境合作;面對毒駕,則要持續改善現場辨識、採樣與後續確認程序。這些工作很慢,也不像鞭刑那樣,可以在一句口號裡立即提供報復的快感。
但嚇阻犯罪終究是一項治理工作。刑罰可以嚴厲,該隔離的危險犯罪者也必須隔離;國家同時還要讓犯罪者知道,從犯罪發生的那一刻開始,證據會留下、通報會啟動、金流能追、行蹤能查,最後的責任很難消失。
讓犯罪者感到顧忌的,很多時候不見得是刑罰有多殘酷,而是他知道自己真的逃不掉。


